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大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社团、协会等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我校纪校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开展健康有益、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服务和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3.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社团活动,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兴趣、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
第五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校团委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可通过会费缴纳、申请社团精品项目扶持、接受奖励及外联赞助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但可以在学校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其成员开展自我服务活动,相关部门资助的资金可以作为社团活动的资金。
第七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由社团上交材料、社团代表现场答辩、社团工作委员会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综合考察、校团委审查、批准,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健身、实践服务四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10名以上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及固定的活动场所;
4.不得与已有社团性质相同或类似;
5.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1.社团成立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老师应该是我校正式教师,指导老师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
第十四条 社团工作委员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针对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进行初审。未通过初审的,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组织、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申请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需按时参加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的“新社团成立答辩”,如若通过答辩则成为实习社团,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内可以按照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安排进行社团会员招新但不能收取会费。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时,应当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若需修改章程,要经校团委核准。
第十八条 实习社团在经过一年的试运营后,需再次参与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的“实习社团成立答辩”。届时将由社团工作委员会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综合考察、校团委审查、批准,由对于未通过答辩的实习社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向负责人说明理由;对于通过答辩的实习社团,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发布社团正式成立公告。
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校级各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若需修改章程,要经校团委核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及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1.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任何社团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及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校团委准予注销登记的,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收缴该社团的公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3.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
4.统一管理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5.监督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和使用的合法性。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年6月中旬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报送上学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校团委规定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具体工作开展的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必须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组织下对公章进行的统一镌刻、管理等。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必须报校团委批准。申请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
2.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意见;
4.经费来源、组织方式和安全措施;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社团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各社团组织机构组成如下:原则上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一名兼任团支书、主管财务必须有一名)、宣传部、财务部、外联部、秘书部。因社团特点确实需要增设其他部门的,须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才能设立。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设理事长(会长)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兼任团支书一名,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副会长)一名,以上主要干部由个人自主申请、竞职演讲、笔试考核、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报校团委审查通过,并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文件形式正式任命。协会可视情况由理事长提名另设副理事长一名。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年召开一次,社团相关负责人需将大会形成的决议上报至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及校团委,由其对决议进行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政治品德表现优良,学习成绩较好,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责任心强,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将给予免职处理:
1.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2.违反校团委关于社团工作有关规定者;
3.未经校团委批准,擅自利用社团进行有偿活动者;
4.所负责社团一学期无活动者;
5.所负责社团帐目不清者;
6.损害所在社团利益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近一学年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的;
4.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四十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四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十四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或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 校团委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优秀学生社团。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校团委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限期停止活动,也可责令撤销社团直接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社团登记。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或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4.违反社团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包括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5.财务制度混乱的;
6.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7.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未进行制止的;
8.社团在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9.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等。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学校有关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校团委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收缴公章和财务凭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所有学生社团、协会管理条例与本管理制度规定不同的,适用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