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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活动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14日 浏览次数: 次 编辑: 来源:

湖南第一师范文化广场学生活动中心是用于广大师生开展教育、文化、艺术等活动的场所,同时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场地。为规范活动中心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活动中心的管理部门

校团委负责学生活动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审批,负责统筹安排学校重大活动,审核校外单位的活动安排。学校保卫处负责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的安全备案。申报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学生活动中心期间相关部门的协调及学生活动中心的卫生和安全等。

二、学生活动中心服务项目

1.学校组织的小型活动、演出、赛事及颁奖活动等,申报单位为学校团委。

2.各学院组织的学院活动、班团活动、学术讲座、汇报演出、学术交流等,申报单位为各学院(某部门/班级)。

3.各部门学生干部召开的部门交流会、工作总结会议等,申报单位为各部门。

4.各类社团活动的申报,申报单位为各社团。

原则上活动参与人数不得大于200人方可申请使用学生活动中心。

三、申请使用学生活动中心程序

1.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提前一周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安全预案及卫生维护协议》。

2.各类申请须经申报单位负责人和校团委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3.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人最终审核申报单位并通知值班人员等做好活动中心场地布置。

四、学生活动中心使用时间

周一至周五:08:00—11:50

12:20—13:30

14:00—17:30

18:30—20:30

周六、周日:09:00—11:50

12:20—13:30

14:00—17:30

18:30—21:00

1.活动中心未经审核不得作于其他用途,遵循校级活动优先的原则。已经审批的活动如遇学校重要活动使用,服从学校统筹安排,调整后的使用时间另行通知。

2.值班人员将于活动正式开展前二十分钟到达活动中心,进行仪器设备的检查,使用单位如需提前布置活动场地,请提前联系相关值班人员。

3.使用单位在活动结束前十分钟须联系相关值班人员进行仪器检查等工作。

五、学生活动中心使用规范

1.各使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学生活动中心的消防安全。学生活动中心使用期间,所有安全出口均须打开,并安排专人职守。严禁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进入学生活动中心;场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热焰火、冷焰火及纸扎花等。

2.场内人员必须爱护学生活动中心环境卫生。严禁携带任何食品、饮料、宠物等进入学生活动中心;严禁在学生活动中心吃零食、乱丢果皮纸屑等;禁止在学生活动中心内任意位置上钉钉子,使用胶水、双面胶或透明胶等悬挂广告等物品。

3.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设备间或操作设备。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范。因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或其他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4.使用单位若人为因素造成场地卫生脏乱、设备损坏丢失,须承担相应责任。

5.使用单位在活动结束后须配合值班人员清点场地设备及清理场地卫生后方可离开。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校团委。

校团委

二○一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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