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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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管理章程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23日 浏览次数: 次 编辑: 团委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总会(以下简称校青总会)和各二级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各学院青协)

第二条 校青总会及各学院青协是旨在培养大学生的奉献精神和志愿服务能力,组织有志青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校青总会及各学院青协统一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徽,使用本校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会歌、会旗。

第四条 校青总会及各学院青协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政策以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第五条 校青总会及各学院青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校青总会及各学院青协接受校党委、校团委的监督、检查和总体管理。

第二章 青年志愿者组织简介、性质与准则

第七条 校青总会简介:校青总会成立于2003年9月,由共青团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直接指导,是我校青年志愿者工作的行动组织和领导机构;全校现有近一万九千名注册志愿者,占在校学生总数的95%以上。校青总会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下分设6个部门:办公室、督察部、宣传部、外事部、志愿行动中心、校友会志愿服务部。

第八条 校青总会性质:是由我校青年志愿者组成的非盈利性学生组织,校青总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志愿服务活动,为学校、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青年志愿者的综合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第九条 协会准则: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三章 青年志愿者组织基本任务

第十条 校青总会及各学院青协的基本任务:

1.适应社会建设需要,推动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2.培养和加强青年人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 促进一代新人的健康成长;

3.为大型社会活动、城镇发展、社区建设、学校建设、抢险救灾、扶贫解困等公益事业提供广泛的志愿服务;

4.改善校园文化生活,为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尤其是大中小学生及贫困农民)提供志愿服务,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

5.规划组织校内志愿服务活动,并可扩展至校外;

6.开展与其他志愿者组织的交流,组织兄弟学校间、校青总会成员间的有关活动,丰富大家的大学生活。

第十一条 校青总会基本任务的实施由校青总会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四章 会员制度

第十二条 本协会吸收会员实行注册会员制。遵循入会、 退会自愿的原则。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参与纳新的个人,经初、复试通过后,方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注册会员的会员期为一年,一年到期后若不参与高职位的竞选,则自动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退会手续: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 经大会讨论通过,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大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校青总会章程或有损校青总会声誉的行为,按处罚条例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由大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与校青总会活动和开展志愿服务的权利;

3.有对校青总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有参与校青总会内部事务管理的权利;

5.有参与校青总会评优选秀的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校青总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完成校青总会交付的任务;

3.积极参加校青总会组织的活动;

4.维护校青总会的声誉;

5.不得以校青总会或志愿者名义收取服务对象的任何费用或接受服务对象的物质恩惠,不得以志愿者的名义私自向被服务者做出任何形式的承诺。

第十七条 所有校青总会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此规定制度,有违反此制度者,按处罚条例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校青总会会员可以享受相应权利,有义务履行作为校青总会会员的各项义务。

第五章 换届与招新

第十九条 校青总会换届由共青团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于每年6月进行换届选拔。

第二十条 校青总会换届按公开选拔、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原则,在我校非毕业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中选拔,选拔由初选(结构化面试)、复选(笔试)、决选(竞选演讲)组成。

第二十一条 校青总会换届评选由校团委老师和上届学生干部参与,最终结果由民主投票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校青总会招新于每年新生入学初进行。

第二十三条 校青总会招新面向全校所有学院,不分年龄、年级、性别、民族,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招新形式由宣传报名、初试、复试、公示及正式录用组成。

第二十五条 成员的录用由校青总会理事会、各部部长商讨决定。

第二十六条 复试及录用的结果以公示的形式面向全校,对于录取人员有异议者可向校青总会反映, 校青总会可以酌情修改。

第二十七条 校青总会录用分试用和正式录用阶段,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六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二十八条 校青总会由统筹部门(理事会)、职能部门(办公室、督察部、宣传部、外事部)和行动部门(志愿行动中心、校友会志愿服务部)组成。各部各司其职,积极参与校青总会活动。

理事会职能:

一、负责加强校青总会与校团委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传达校团委及上级团组织对青年志愿者工作的指示和精神;

二、负责统筹与协调全校志愿活动的开展及各学院青志协的管理工作;

三、确定校青总会的发展方向,讨论并制定校青总会的工作计划与工作重点,加强校青总会内部的思想和制度建设;

四、负责校青总会的团建工作,加强校青总会干部队伍建设及助理培训工作,提高成员素质;

五、全面负责校青总会各部门日常管理,对校青总会各项大型活动进行总体安排;

六、定期召开各二级学院青志协会议、干部会议及校青总会工作安排会议,及时对部门工作与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报与总结;

七、审批监督会费使用情况,管理校青总会公章;

八、审核重要通知及文件的发布;

九、代表校青总会参加上级团组织及合作单位组织的会议及相关活动,对外推介学校优秀志愿项目及活动,维护志愿者组织集体利益。

办公室职能:

一、定期召开校青总会办公室会议,传达校青总会的工作指导思想,对部门内部近期工作进行总结与安排;

二、草拟校青总会各类活动及工作的策划与相关通知,筹备组织校青总会各类工作会议,并进行会议记录;

三、负责校团委有关文件精神的上传下达,配合理事会制定健全校青总会管理制度,编制校青总会工作所需表格及各类文件模板;

四、负责校青总会招新与人事档案工作,收集校青总会及各二级学院青志协成员信息,并进行存档;

五、负责管理校青总会内部网盘及办公邮箱,定期收集校青总会各部门及各二级学院青志协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相关部门材料并进行整理汇总;

六、负责校青总会办公室值班及物资(帐篷、音响、志愿者服装、展板等)的管理与租借工作;

七、负责校青总会各类志愿服务项目的研究与方案制定,统筹管理校内各项志愿服务项目;

八、负责校青总会团队建设及素质培训活动的策划组织;

九、完成理事会安排的其他任务,配合各部门工作。

宣传部职能:

一、定期召开校青总会宣传部会议,传达校青总会的工作指导思想,对部门内部近期工作进行总结与安排;

二、负责联系学校官方宣传平台及相关部门,组织内部成员进行各类培训活动,提升团队的创新能力、团队意识及整体素质;

三、负责建设运行管理校青总会官方微博、微信、QQ等网络平台,全面宣传和推广志愿者精神和文化,并及时对校青总会及各二级学院青志协各类工作、志愿活动及文件进行宣传报道;

四、负责所有活动、会议的摄影、照片收集处理及各类志愿宣传视频的制作与发布;

五、负责活动新闻稿与广播稿的撰写及相关外宣工作;

六、负责各类活动的展板及活动场地布置;

七、负责校青总会会服、会旗、会徽、LOGO及宣传海报(电子、手绘)、宣传手册、证书、门票等设计;

八、完成理事会安排的其他任务,配合各部门工作。

外事部职能:

一、定期召开校青总会外事部会议,传达校青总会的工作指导思想,对部门内部近期工作进行总结与安排;

二、负责代表校青总会与各大高校青志协、高校志愿服务类社团、非商业性校外公益组织、周边社区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及参加相关交流活动,拓宽志愿服务面;

三、负责与志愿服务相关的调研活动;

四、负责为校青总会活动开展拉取赞助,并负责在活动开展过程中与赞助商的协商;

五、负责校青总会经费管理及物资采购,对经费的支出报销情况进行记录,定期整理上报;

六、负责对接各二级学院青志协进行志愿者注册相关工作,建立志愿者人事档案,并负责志愿者证制作、发放及补办工作;

七、负责各类活动场地的审批;

八、完成理事会安排的其他任务,配合各部门工作。

督查部职能:

一、定期召开校青总会督查部会议,传达校青总会的工作指导思想,对部门内部近期工作进行总结与安排;

二、负责对校青总会各志愿服务队及各二级学院青志协开展的志愿活动进行督查,建立相关督查档案,帮助其提升活动质量;

三、负责校青总会的德育分工作;

四、负责校青总会干部及成员的志愿服务时长记录及日常考核;

五、负责校青总会及各二级学院青志协的各类评比表彰工作

六、负责校青总会会议考勤及人事变动工作;

七、负责统筹监督青总会的换届与交接工作;

八、完成理事会安排的其他任务,配合各部门工作。

志愿行动中心职能:

一、负责定期召开志愿服务队工作会议,传达校团委、校青总会及相关部门对志愿活动的指示和精神;

二、负责校青总会各志愿项目的具体开展;

三、负责志愿者招募与日常管理考核;

四、负责审核管理各支队活动策划,组织志愿服务培训活动;

五、负责校青总会在湖南志愿服务网的团队账号管理与志愿活动发布。

校友会志愿服务部职能:

一、定期召开校青总会校友服务部会议,传达校青总会及校友会的工作指导思想,对部门内部近期工作进行总结与安排;

二、负责每学期校友会简讯的编辑,校友文案的整理;

三、负责建设运营校友会官方微博、微信、QQ等网络平台的运行,全面宣传和推广优秀校友的精彩事迹;

四、负责校友回访以及各类活动的接待;

五、负责联络校友,搜集各地校友信息;

六、负责毕业季活动的策划开展,配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仪式等毕业生志愿服务工作;

七、协助校青总会大型活动的开展;

八、定期向校青总会进行部门内部工作及活动开展的总结与汇报。

第七章 活动组织步骤

第二十九条 校青总会大型主题活动的开展,须由理事会干部同意,再由青总会全体干部共同研究工作部署,协商一致。理事会通知策划部相关干部制定具体活动方案,方案出台后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即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校青总会的常规活动提前一周进行策划,大型主题活动提前一月进行策划。策划方案需考虑全面,并作出可行性分析(内容充实、主题突出、分工明确),最终形成文字稿和电子稿,由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具体事宜马上落实;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青志协的常规活动和特色活动的策划须经各二级学院青志协认真讨论通过,活动实施后将相关材料于当月例会递交至校青总会文案部进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主题活动的策划要紧扣热点、切合需求、富有创意,符合志愿者特色。

第八章 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包括:工作计划及总结,活动计划、记录、总结,会议记录,活动资料及照片,对外交流资料,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及先进事迹材料,受表彰材料,剪报,青年志愿者个人档案等;

二、理事会负责核实工作,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

三、办公室负责人做好档案分类工作,部分档案将作为各二级学院青志协及干部、会员评优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干部管理条例

一、校青总会工作接受校团委的指导与监督;

二、校青总会采用干部责任制、遇有事故直接责任人(活动指定负责人)负全责,主要责任人(各部门部长及各系分会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校青总会干部因渎职行为或志愿服务时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举报经调查属实、会长责令其改正,视其改正结果经校青总会理事会决议给予相应的处罚(最高处罚经报学校团委同意可撤消其职务并自动取消其干部待遇或不发聘书);

四、校青总会干部必须遵守校青总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总会形象,外出服务要维护好学校形象;

五、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要以身作则,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十五条 会员管理条例

一、会员必须按时参加我校各种志愿服务活动,不能参加活动者应事先请假,无故缺勤(事先请假不算无故缺勤)三次予以退会处理,并自动取消其志愿者的待遇;

二、会员须服从校青总会安排,凡违反校青总会章程及规定的,一切责任自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三、会员必须遵守校总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总会形象,外出服务要维护好学校形象。

四、不得以组织或志愿者名义收取服务对象的任何费用或接受服务对象的物质恩惠,不得以志愿者的名义私自向被服务者做出任何形式的承诺。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青志协管理条例。

一、各二级学院青志协的工作及活动等制度的制定须以校青总会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为依据,不得与校青总会有关规章制度发生冲突;

二、各二级学院青志协须服从校青总会统一安排和部署,凡违反总会章程及规定者,一切责任自负,并视情节轻重扣除当月的考核分;

三、采用干部责任制,活动或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会长承担全部责任,导致严重后果者,校青总会将建议系部撤消其职务;

四、各二级学院青志协在不违反校青总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根据系部自身发展情况制定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并自主组织安排活动。

第九章 组织制度

第三十七条 会议制度

一、总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每月最后一周星期四中午为校青总会内部会议,晚上为系部会议),参会人员为校青总会正副会长、正副部长、助理、各二级学院青志协会长/主席,遇有紧急事情由理事会临时召开会议;

二、总会每学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具体时间(“国际志愿者日”主题月期间)将根据总会工作开展情况而定;

三、除例会外,有重要会议(不包括紧急会议)应提前通知,通知应明确开会时间、地点以及注意事项,会议通知由理事会负责;

四、会议缺席、迟到、早退,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评分制度。对于校青青总会会员的表现及各学院的参加活动的表现进行评分,最终评分结果作为学期末评优参考。

第三十九条 试用制度。校青总会纳新实行试用制度, 试用期为一个月。一个月后各部部长视其表现要求部分成员辞退,辞退由理事会及各部部长商讨决定。

第十章 考核制度

分为干部考核和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青志协考核

第四十条 干部考核

一、考核对象:校青总会干部及助理干事。

二、考核方式:通过积分评比和校青总会干部评议相结合,提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报有关上级批准做出决定。

三、考核依据:个人档案及相关活动记录(内含活动时间、质量、绩效的综合考评)。

四、考核细则:基础分均为30分

五、加分原则。凡能提出好的建议和意见,被校青总会采纳的加3分/次; 凡能提出富有新颖,并可实施的活动方案,加7分/次;参加活动加1.5分/次,参与组织策划并表现突出者加3-5分/次;活动总结按时上交,总结突出者加3分/次,总结马虎的酌情加1 分/次。  

六、扣分依据。青年志愿者各类工作、会议或活动迟到、早退一次扣5分;无故缺席扣10分(因故不能参加或未按时参加活动者,须提前5小时向校青总会理事会提出请假;因故不能参加或未按时参加会议者,须提前2小时向青总会理事会提出请假——紧急会议除外);活动过程中,造成活动的公共物品丢失或损坏,不能及时归还,物品分管人扣5分/次,并照价赔偿(按连带责任制赔偿);活动中违反纪律和章程时,视情节轻重扣5-10分/次;未及时(事前)回复通知者短信、电话者扣3分/次(特殊情况外);若是由于会议通知者的过失造成他人的迟到、缺席,则只追究通知者责任,扣通知者5分/次。

以上考核作为每学期评选“优秀干部”、“优秀志愿者”的参考资料。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青志协考核

采用负分制,满分为100分

一、月工作计划和总结未及时上交校青总会理事会,扣5分/次;

二、活动计划、总结及活动反馈未及时上交校青总会理事会,扣5分/次;

三、无活动策划方案,或策划方案没经过校青总会理事会/团总支批准就开展活动者,扣10分/次,造成不良后果的,扣20分/次;

四、活动开展对校青总会或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扣10~20分/次;

五、开会迟到,扣部门或系支会3分/人次;无故缺席,扣部门或系支会8分/人次(特殊情况除外);

六、未及时(事前)回复通知者消息、电话扣3分/次(特殊情况外);

七、若是由于会议通知者的过失造成他人的迟到、缺席,则只追究通知者责任,扣通知者5分/次。

以上考核作为每学年“优秀志愿者”名额分配及“优秀青志协”评选参考资料。

第四十二条 奖励制度

一、干部奖励。对于积极履行干部职责,在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干部给予奖励;

二、干部奖励类型。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及团省委、团市委评定授予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和省、市级“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及省、市团委评定授予校级“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团员干部”和省、市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称号。

校级“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以及省、市级的“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评选,按有关上级分配的名额,由理事会依据考核情况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以上各项评选除市、省级的“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选外,原则上只评校青总会成员,各二级学院青志协干部在系里参评,但对表现突出的各二级学院干部,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可破例参评)。

三、会员奖励。对于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在公益实践活动中有显著成绩及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奖励;

四、会员奖励类型。德育分奖励,根据学生会秘书部和各学院的规定,对积极参加校青总会活动的会员给予一定的德育分奖励,一般为2分每次,对表现突出者,可加2.5分;校青总会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出榜表扬;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及市、省团委评定授予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和省、市级“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及省、市团委评定授予校级“优秀团员”、和省、市级“优秀团员”等称号。

第四十三条 评优制度

一、“优秀青年志愿者”参选人由校青总会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青志协提名(对总会有特殊贡献者优先考虑);

二、提名名额根据各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青志协青年志愿者具体人数来定,原则上为会员总数的1%-5%(各部门及各支会2-3名),对校青总会或学校有特殊贡献的可以酌情增加名额,所增加名额最多不超过3-5人;

第四十四条 评优条件

一、本期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时间不低于总会平均志愿服务时间;

二、在提供志愿服务时表现突出、责任心强;

三、各科成绩及格,未受过院系级白榜处分。

提名人将参选人的资料以书面形式上交到校青总会督查部及办公室(校广播站对面),经理事会成员协商一致,核实无误后,评出“优秀青年志愿者”,经公示,报共青团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批准,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此管理章程根据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的一般规定和一般情况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总会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青年志愿者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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