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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关于规范校园文化活动的细则和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12日 浏览次数: 次 编辑: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4〕1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的学生活动,更好地繁荣和发展校园文化,根据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文件文件,特制订《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园文化活动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主体为:在东方红校区内开展活动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所有合法学生团体以及学生个人。

第二章 活动申请

第三条 本着繁荣校园文化、丰富校园生活的精神,活动主体均可申请举办各类健康、向上、有意义的学生活动。

第四条 在东方红校区内进行的、不涉及商家和经营性内容的学生活动定义为普通学生活动。活动申请者应如实详细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学生普通活动申请表》(借用多媒体教室填《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学生多媒体教室借用申请表》,借用文化广场需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文化广场使用申请表》,活动宣传需借用沿湖宣传板需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沿湖宣传板使用申请表》,活动宣传需借用文化广场LED屏需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申请表》),并于活动开展日提前三个工作日(计算提前时间时不包括双休日在内,借用艺术楼剧院或科技楼演播厅、视频会议室需提前两周)交到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待批。一切学生普通活动只有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在东方红校区内进行的、有商家或企业的资金或物品赞助的学生活动定义为学生商业活动。商业活动需先联系校、院两级外联部看是否与该部门有工作冲突,确认无工作冲突后活动申请者应如实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学生商业活动申请表》,(借用多媒体教室填《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学生多媒体教室借用申请表》,借用文化广场需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文化广场使用申请表》,活动宣传需借用沿湖宣传板需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沿湖宣传板使用申请表》,活动宣传需借用文化广场LED屏需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申请表》),并于活动开展日提前五个工作日(计算提前时间时不包括双休日在内,借用艺术楼剧院或报告厅需提前两周)交到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待批。一切带有商业性质的学生活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注:此类活动分为轻商业性活动、中商业性活动、重商业性活动和纯商业性活动,由校团委根据活动中商业性所占比重酌情判断,界定为纯商业或重商业性的活动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六条 学生社团举行活动应先到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之后若涉及宣传资料审核、资源借用等情况需要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的,按照第三条第四条进行处理,申请者应持一份社团已经审批通过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此表格将留在学校相关活动管理部门存档)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相应活动申请。

第七条 需要到校外开展活动的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上报学校主管老师审批签字同意之后方可进行。其它类型学生活动请申请者尽早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我们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酌情处理,必要时须报学校主管老师审批。

第三章 活动的审批

第八条 活动主体事先均必须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认定,通过审批后方可开展。

第九条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所有合法学生团体以及学生个人主办的、满足所有申请条件且确实有利于繁荣校园文化、丰富校园生活的活动,主管部门负责人一般予以批准。

第十条 借用多媒体教室,学生商业活动,在宿舍广场开展活动以及其他所有参与人数超过150的学生普通活动和社团活动,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之后要经东方红校区保卫部签署意见通过,并留一份活动申请表在保卫部备案。

第十一条 从活动申请表上交之时起到活动审批结果公布为活动审批时间。学生普通活动的审批时间不应超过两个正常工作日,带有商业性质的学生活动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四个正常工作日。

第十二条 审批结果由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活动办理人。如未能通过审批,活动申请人有权询问。主管部门人员会告知未通过原因及相应修改意见。

第四章 活动的监察

第十三条 在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开展的所有活动均须接受监察。监察权统一由校团委行使。

第十四条 开展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保证活动安全有序,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监察的主要内容

1.活动的前期宣传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2.活动的组织是否良好(是否基本按照事先的流程进行、场面是否混乱等)

3.场地和设施的使用情况(是否损坏等)

4.信誉度(活动开展是否与申请表上所填一致)

第十六条 校团委会派专人实地监察,之后将监察结果记录于活动申请表的相应部分,并不定期将相关信息公布在宣传栏及网站上。各团体如对公布信息有异议,可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办公室反映。

第十七条 考核的结果对规范校园活动具有重大意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任团会根据监察的结果,对于活动组织得好、开展得有序的学生团体再次申请活动时,给予优先考虑和批准;对组织不力、信誉度较差的学生团体在开展活动时予以适当限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条例试行期中,并未涉及的事件在工作中出现,校团委将根据事件大小区别对待。重大事宜应召开主管部门负责人紧急会议商讨解决,其它事件一律按以前常规办法审批,并在最近的一次校团委例会中制订解决办法。会议结束后公布临时或补充规定。试行期间颁布的临时或补充规定,经实践验证良好的,将写入未来的正式条例中。

第十九条 本条例一经颁布,即在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内试行,校团委保留通过行政手段追究任何违规团体的权力。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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