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班级:20应数1班
姓名:曾颖 学号:20401030125
古代的见危不救罪,其实在实施的时候并不严苛。我认为这条法律在设立的时候就没想过要彻底实施,对它的主要期望是希望能起到有引导风尚的作用。“矫枉必须过正”,中国人常有有折中的心理,因此当我们想到达到一个目的时,不妨在口头宣称上加深程度来降低人们的期望,以便达到更好的效果。所以虽然在规定中见危不救罪的惩罚是很严酷的,但到了现实的实施中总会放松一点。
俗话说“乱世用重典”,从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刑法从严酷走向宽缓无疑是文明的进步。而见危不救罪也随着朝代的变更而开始改变。
早期此法令曾规定,如果你的邻居被强盗抢劫,他向你求救,你袖手旁观,那么你将被处以“杖一百”的刑罚;其他听到呼救声而不施救的人,则处以“杖九十”之刑;如果你迫于情势,无法救援,比如盗贼人多势众,而你这边“人少或老小羸弱”,可以豁免上前施救的责任;但你必须立即“报警”,报告附近的政府部门,否则还是要负见危不救的罪责;如果接警的政府部门没有立即展开救援,也将被问责,处“徒一年”之刑。
而到了后期如宋朝时,关于“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又有所改变,《宋刑统》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
这里有两点值得我们留意:其一,政府部门见危不救的责任大于平民;其二,平民在“力势不能赴救”的情况下,可免除救援之责。从这个角度来看,见危不救罪的设立目的本来就不是为了严惩那些见危不救的人,而是为了劝人向善。因此我们就从上述例子中得到了一个结论——那就是法律设立的初衷其实与道德引导是息息相关的。事实也正是如此,法律与道德从来不是两个孤立的事物。正是道德中人们认为好的部分我们才会用法律去维护它。而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也会希望通过法律对人行为的约束来使人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